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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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2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田竺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件: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6月2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
11.25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7年4月27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92,77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行使,實感德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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