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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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40號抗告人 李文勝 相對人 蕭裕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9年度司拍字第1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法院僅就其提出證明有抵押權存在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要旨、84年度台上字第1243號判決要旨、民國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三)參照)。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中,舉證證明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181號裁定要旨參照)。是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之審查,尚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遭第三人 李宜哲 、 鄭名期 、 江惟 及相對人以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方式,將抗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辦理設定抵押權登記,是本件抵押權及其擔保之債權與預告登記應為無效,且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並未簽訂抵押權契約書,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故本件關於抵押權之設定及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等情,均非合法,為此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原審以㈠抗告人與第三人李宜哲、鄭名期於
109年5月12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9年8月12日,並以附表所示編號4之土地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㈡抗告人與第三人李宜哲、鄭名期於109年5月27日向其借款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9年8月27日,並以附表所示編號1之土地及編號1之建物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㈢抗告人與第三人李宜哲於109年6月16日向其借款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9年9月16日,並以附表所示編號2及編號3之土地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㈣抗告人與第三人李宜哲、鄭名期於109年6月23日向其借款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9年9月23日,並以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未料抗告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原審依相對人提出之上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相對人主張前開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乙情,足堪認定,是原審據此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核屬對於實體權利存否之爭執,並非本件裁定程序所得審究,依首開說明,自應就其爭執之實體事項,另行起訴,以資解決。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同法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程序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元外,未有其餘程序費用之支出。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1,00
0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挺梧
法官林望民法官黃茂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官佳慧┌────────────────────────────────────────────────┐│附表(土地)︰109年度抗字第40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市││長竹││89-3│177│全部││├──┼───┼────┼──┼───┼─────┼────────┼───────┼──────┤│002│嘉義縣│番路鄉│內甕││235-1│800│全部││├──┼───┼────┼──┼───┼─────┼────────┼───────┼──────┤│003│嘉義縣│番路鄉│內甕││240│1843│4分之3││├──┼───┼────┼──┼───┼─────┼────────┼───────┼──────┤│004│嘉義縣│番路鄉│內甕││249│3446│全部││└──┴───┴────┴──┴───┴─────┴────────┴───────┴──────┘┌─────────────────────────────────────────────────────────┐│附表(建物)︰109年度抗字第4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21│嘉義市大│嘉義市長│鋼筋混擬│73.2│73.2││││││14│電梯樓│8.│平│全部│││││雅路一段│竹段89-3│土加強磚│5│5││││││6.│梯間│97│方││││││858巷70│地號│造2層││││││││5│││公││││││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