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238號聲請人 陳俊良易瑩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易瑩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俊良為易瑩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易瑩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易瑩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易瑩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8年5月10日股東臨時會選任陳良俊為簿冊文件保管人,並得其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陳良俊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復提出臨時股東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保管人身份證明文件、同意書等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40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可認相對人確已清算完結,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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