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81號聲請人 葉巧雯 相對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8年11月1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39,778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08年11月13日經臺
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39,778元(含工資34,888元、預告工資33,000元、資遣費60,409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1,481元),於同年月14日以前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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