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32號
原 告 郭益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正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