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8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809號
原   告  趙晟宏
被   告  朱孝敏
       林德豪
       侯泰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孝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4
年1月9日下午23時、104年1月13日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雖在訴狀送達以後,如經被告知
同意或不慎礙被告之防禦或訴訟之終結,仍為法之所許。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即明。準此,原告為訴之變更或
追加,均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1月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
行言詞辯論,並於該期日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原告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追加朱孝敏、林德豪等人為被告(見本院
卷第97頁),復於同年月13日具狀追加侯泰雄為被告(見本
院卷第141頁),有礙於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依上規定
,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胡宏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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