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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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55號
原   告  林梅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全杰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全部之訴。
(二)原告追加起訴另一待查之人為被告,惟並未陳明該被告之
   真正姓名及住居所,爰並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一併補正該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該被告之訴。
(三)查明並陳報本件被告之侵權行為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補
正被告姓名、住居所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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