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15號
原   告  李采娟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中開發有限公司大日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