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48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889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朱志昇 被 告 蔡明學 陳鐸肯 吳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4年2月24日下午4時18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臺北簡易庭法官蔡和憲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