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48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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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88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朱志昇
被   告  蔡明學
       陳鐸肯
       吳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4年2月24日下午4時18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和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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