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8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偵字2114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提出新台幣肆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甲○○提出新台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乙○○提出新台幣(下同)40,000元、甲○○提出20,000元之保證書或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戰諭威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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