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國防部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緩刑期內更犯罪,聲請撤銷緩刑(95年執聲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3年度簡字第1299號刑事確定判決內被告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變造公文書及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3年6月4日以93年度簡字第129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及四月,並定執行刑為一年二月、緩刑三年確定。茲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之94年10月15日至30日之間,又犯陸海空軍刑法違反職役職責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94年12月13日再以94年和判字第412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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