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水源
法官盧亨龍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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