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
參加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五時。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