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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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168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丙○○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原告此部分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陳芃宇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 附民 字第 168 號判決(98.06.22)【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 附民上 字第 33 號(98.11.19)[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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