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77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經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通緝書各1紙,附於98年度執聲沒字第133號執行卷可稽,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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