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添寶
法官吳俊龍法官紀文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