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臺北市(現在臺北市保一總隊石牌營區服役中)選任辯護人 戴雯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永宏
法官雷淑雯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