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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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為檢察官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
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確因上開案件自行出具現金1萬元保證後,為檢察官釋放,並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5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再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503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確定,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依法囑警拘提被告,被告均未到案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戶籍資料、送達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准予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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