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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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謝榮俊 被告 鍾松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月
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