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金環選任辯護人顏伯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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