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亡字第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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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亡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亡字第16號聲請人 江怡慧 相對人 江昌 填最後住所:桃園縣○○鎮○○里00鄰○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江昌填 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江昌填(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鎮○○里00鄰000000
0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江昌填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江昌填為聲請人之父,其於民國90年9月1日因駕車意外落水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已逾7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97年度家催字第258號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於97年11月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8個月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宣告相對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於90年9月1日駕車意外落水後行蹤不明,迄今已逾7年,音信杳然,經本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258號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於97年11月8日刊登新聞紙,期間無人陳報相對人是否生存等情,業經本院調閱97年度家催字第258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據證人即相對人之子 江盛翔 到庭述明確,再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勞、健保投保、前科及入出境紀錄,亦查無任何有關相對人於90年
7月1日後之投保、在監押或入出境資料,是聲請人上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相對人係於90年9月1日失蹤,計至民國97年9月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於97年9月1日下午12時為相對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