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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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黃國卿 訴訟代理人 吳靜琪 被上訴人 劉鴻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1,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李美燕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長貴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