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 唐學玉 訴訟共同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伯嘉 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建物即雲林縣斗六市○○段1500建號3層樓建物(門牌號碼斗六市○○路○○○巷86之1號)現值資料。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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