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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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方美莉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彭品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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