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葉曉芳 被告 莊瑞凱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