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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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 陳壹荃 、 陳承源 間105年度訴字第304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三0四號代位請求分割移轉事件之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曾受理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陳壹荃、陳承源間105年度訴字第304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現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承源間有債權債務關係,故就系爭事件,聲請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爰聲請鈞院准予閱覽系爭事件相關卷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304號民事判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050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據,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