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5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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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5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楚翹
林子敬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9640號、108年度偵字第46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子敬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楚翹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6月」更正為「5月」,及證據部分補充「WeChat對話紀錄擷圖」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子敬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林楚翹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爰審酌被告林子敬為有配偶之人,而被告林楚翹亦明知被告林子敬係有配偶之人,猶放縱自我感情,為本案通、相姦犯行,並因而產下1子,對告訴人 陳怡潔 之婚姻及家庭造成傷害,有悖善良風俗,渠等所為誠屬不該;另被告林子敬之年齡、社會經驗及財力較諸被告林楚翹為年長、豐富、優渥,被告林子敬卻與對愛情充滿憧憬、思慮不週,甫滿20歲不久之被告林楚翹發生性行為,被告林子敬之行為較為可議,並惟念及被告
2人均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及前均無不良前科紀錄,兼衡被告2人均受有大學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參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9640號
108年度偵字第4669號被告林楚翹女2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子敬男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子敬係陳怡潔之配偶,林楚翹於民國106年6月間認識林子敬,明知林子敬係有配偶之人。林子敬、林楚翹竟分別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於107年3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以男女生殖器接合之方式,為姦淫行為1次。林楚翹因此受孕後,於107年10月4日將懷孕之事告知林子敬之家人,陳怡潔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怡潔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子敬、林楚翹對於上開時地通、相姦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怡潔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陳怡潔提供之LINE擷圖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2人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林子敬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林楚翹所為,係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檢察官郭明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徐興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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