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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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 李淑貞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柒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胡文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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