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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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07號聲請人 王珮育 相對人 邱華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邱華南對聲請人負債1,600,000元,已屆民國108年2月1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區○○○段│四小段│76│993.00│10000分之129│└─┴───┴────┴───┴───┴──────┴────┴──────┘┌─┬──┬───────┬────────┬────────────┬────┐│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487│臺中市○○段四│住家用、鋼筋混凝│六層:76.78││全部││││小段76地號│土造、7層│合計:76.78│││││├───────┤│││││││臺中市中區平等││││││││段四小段76地號│││││├─┴──┴───────┴────────┴──────┴─────┴────┤│共同使用部分:平等段四小段1511建號,875.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0分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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