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 陳文鏘 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許巧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