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坤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62號、100年度執字第5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坤松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林坤松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坤松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上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麗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毅皓受刑人林坤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9月9日│96年11月7日│96年1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署96年度毒│臺中地檢署96年度毒│臺中地檢署96年度毒││度案號│偵字第6345、6368號│偵字第6345、6368號│偵字第6345、6368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9號│97年度訴字第139號│97年度訴字第1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14日│97年3月14日│97年3月14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9號│97年度訴字第139號│97年度訴字第139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附表編號1至8所示案│附表編號1至8所示案│附表編號1至8所示案││備註│件,曾經本院以97年│件,曾經本院以97年│件,曾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864號定應│度聲字第2864號定應│度聲字第286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確定。│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6月9日起至96│96年12月10日往前2│97年2月17日│││年7月4日止│、3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署96年度偵│臺中地檢署97年度毒│臺中地檢署97年度毒││度案號│字第16627、16628號│偵字第251、1197號│偵字第251、1197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2893號│97年度訴字第1439號│97年度訴字第14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28日│97年5月2日│97年5月2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2893號│97年度訴字第1439號│97年度訴字第1439號││├────┼─────────┼─────────┼─────────┤││判決│97年4月14日│97年5月26日│97年5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否│否││案件││││├─────────┼─────────┼─────────┼─────────┤││附表編號1至8所示案│附表編號1至8所示案│附表編號1至8所示案││備註│件,曾經本院以97年│件,曾經本院以97年│件,曾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864號定應│度聲字第2864號定應│度聲字第286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確定。│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10日往前2│97年2月18日18時許│96年6月25日│││、3日某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署97年度毒│臺中地檢署97年度毒│臺中地檢署97年度偵││度案號│偵字第251、1197號│偵字第251、1197號│字第17883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39號│97年度訴字第1439號│99年度訴字第33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5月2日│97年5月2日│100年3月31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39號│97年度訴字第1439號│99年度訴字第3370號││├────┼─────────┼─────────┼─────────┤││判決│97年5月26日│97年5月26日│100年5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附表編號1至8所示案│附表編號1至8所示案│││備註│件,曾經本院以97年│件,曾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864號定應│度聲字第286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