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家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71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家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如附表所示3次竊盜犯行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一己之貪念,即先後3次行竊他人之財物,顯然漠視他人財產法益,惟念其行竊手段、過程尚屬溫和,犯後復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及現行法規已刪除連續犯規定,被告各次犯罪應分別審酌犯罪情節量處等一切情狀,爰核情分別量處如附表應處之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情節│應處之罪刑│├──┼────┼────┼───┼────────┼────────┤│1│99年10月│臺中市西│ 陳佳琦 │於左列時、地,徒│蔡家豪竊盜,處拘│││12日晚間│屯區 寶慶 ││手竊取被害人所有│役貳拾日,如易科│││7時19分│街50巷1││之書本6本(書名│罰金,以新臺幣壹│││許│號之「7-││分別為:我的愛情│仟元折算壹日。││││11便利商││我說了算、掠奪愛│││││店」內││、上課不要看小說│││││││、人生最厲害就是│││││││這個、幽默口才助│││││││你走向成功、2325│││││││,與附表編號2之│││││││失物合計價值約新│││││││臺幣2,551元)││├──┼────┼────┼───┼────────┼────────┤│2│99年10月│臺中市西│陳佳琦│於左列時、地,徒│蔡家豪竊盜,處拘│││26日晚間│屯區寶慶││手竊取被害人所有│役貳拾日,如易科│││9時52分│街50巷1││之書本5本(書名│罰金,以新臺幣壹│││許│號之「7-││分別為:3招聽懂│仟元折算壹日。││││11便利商││英語、1Q84Book3│││││店」內││、最好在20歲就知│││││││道的事、一定要會│││││││WH100句超實用英│││││││語、剖析度100%│││││││2011星座運氣大未│││││││來)││├──┼────┼────┼───┼────────┼────────┤│3│99年12月│臺中市西│陳佳琦│於左列時、地,徒│蔡家豪竊盜,處拘│││30日下午│屯區寶慶││手竊取被害人所有│役貳拾日,如易科│││2時47分│街50巷1││之書本6本(含九│罰金,以新臺幣壹│││許│號之「7-││把刀系列之小說、│仟元折算壹日。││││11便利商││英文基礎練習、唐│││││店」內││立淇星座解析等,│││││││合計價值約新臺幣│││││││1,200元)││└──┴────┴────┴───┴────────┴────────┘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仕股
100年度偵字第4713號被告蔡家豪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段49
巷8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家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地,行竊陳佳琦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得逞。嗣陳佳琦發覺店內物品失竊,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陳佳琦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家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佳琦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8張及監視錄影光碟1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蔡家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先後3次竊盜之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檢察官陳忠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賴光瑩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職稱│行竊方式│失竊物品│竊得財物處理情形│├──┼──────┼──────┼───┼───┼────┼──────┼────────┤│01│99年12月30日│臺中市西屯區│陳佳琦│負責人│徒手竊取│書本6本〔含│供己閱讀使用,並│││下午2時47分│寶慶街50巷1││││九把刀系列之│於閱讀完畢後,以│││許│號之「7-11便││││小說、英文基│每本20至30元不等││││利商店」內││││礎練習、 唐立 │之價格,出售予臺││││││││淇星座解析等│中市逢甲大學附近││││││││,合計價值新│之流動舊書攤。││││││││臺幣(下同)│││││││││1200元〕│││││││││││├──┼──────┼──────┼───┼───┼────┼──────┼────────┤│02│99年10月12日│臺中市西屯區│陳佳琦│負責人│徒手竊取│書本6本(書│供己閱讀使用,並│││晚間7時19分│寶慶街50巷1││││名分別為:我│於閱讀完畢後,以│││許│號之「7-11便││││的愛情我說了│每本20至30元不等││││利商店」內││││算、掠奪愛、│之價格,出售予臺││││││││上課不要看小│中市逢甲大學附近││││││││說、人生最厲│之流動舊書攤。││││││││害就是這個、│││││││││幽默口才助你│││││││││走向成功、│││││││││2325,連同下│││││││││述編號03之失│││││││││物,合計價值│││││││││2551元)││├──┼──────┼──────┼───┼───┼────┼──────┼────────┤│03│99年10月26日│臺中市西屯區│陳佳琦│負責人│徒手竊取│書本5本(書│供己閱讀使用,並│││晚間9時52分│寶慶街50巷1││││名分別為:3│於閱讀完畢後,以│││許│號之「7-11便││││招聽懂英語、│每本20至30元不等││││利商店」內││││IQ84Book3、│之價格,出售予臺││││││││最好在20歲就│中市逢甲大學附近││││││││知道的事、一│之流動舊書攤。││││││││定要會WH100│││││││││句超實用英語│││││││││、剖析度100│││││││││%2011星座運│││││││││氣大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