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七號聲請人 高櫻瑄 原名 鄭高秀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四三號刑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四三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上訴人高櫻瑄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高櫻瑄(原名 鄭高秀雲 )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0年0月0日生」,係為「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之顯然誤寫,此項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聲請人聲請更正,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陳世雄法官魏新和法官徐文亮法官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s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