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之刑更正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六○號抗告人 何陳昌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五四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四罪,經先後判刑並就其中傷害罪部分予以減刑,分別確定在案。因上開數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應併合處罰,而有二裁判以上,原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三九六二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復經本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八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而原法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三九六二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抗告人以該裁定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傷害罪未予減刑,致其執行刑與裁定前相同,顯然有誤,爰依法聲請更正云云,尚有誤解,因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陳詞,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許錦印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