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虎小字第3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