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2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四0七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六六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合計淨重貳點肆公克、驗後淨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苗栗縣○○鄉○○街○○○巷○號「園緣汽車旅館」二0二號房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二點四公克,驗後淨重二公克),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六六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二點四公克、驗後淨重二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合計淨重二點四公克、驗後淨重二公克),業據被告甲○○於偵訊中坦承為供其施用之物,又扣案安非他命二小包經苗栗縣警察局初步鑑驗後確係屬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此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初步鑑驗報告單附卷可按,再被告經採尿送驗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苗栗縣衛生局尿液檢驗報告書一紙附卷可稽,堪認本件扣案之物確屬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及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