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拍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一0二六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叁佰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管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