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一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拾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加重強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甲○○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始行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蔡和憲法官曾淑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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