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80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己○○被告東信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被告戊○○
甲○○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陸拾壹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參萬陸仟捌佰參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⑴被告東信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東信公司)於民國96年1月15
日,邀同被告乙○○、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借款額度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之授信契約,約定借款期限自96年1月15日起至97年1月15日止,原告已分次貸與130,000元、220,000元、170,000元、170,000元、350,000元、200,000元,利息依年息7.0%計算,按月付息,到期償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⑵被告東信公司又於96年1月16日,邀同被告乙○○、戊○○
、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67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6年1月16日起至100年1月16日止,利息依年息5.26%計算,按月攤還本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⑶被告東信公司又於96年10月9日,邀同被告乙○○、戊○○
、甲○○、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借款額度為2,000,000元之授信契約,約定借款期限自96年10月9日起至97年10月9日止,原告已分次貸與810,000元、621,000元、512,100元,利息分別依年息5.33%、5.33%、5.3%計算,按月付息,到期償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⑷詎被告各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
滯欠本金共3,611,221元未清償,迭經原告催討無效,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額度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放款簡易資料查詢單、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核相符,應信為真實。
六、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11,2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
┌──┬─────┬───┬──────┬──────┐│編號│尚欠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1│554,514元│5.26%│96年10月16日│96年11月17日│├──┼─────┼───┼──────┼──────┤│2│810,000元│5.33%│96年11月2日│96年12月3日│├──┼─────┼───┼──────┼──────┤│3│621,000元│5.33%│96年11月9日│96年12月10日│├──┼─────┼───┼──────┼──────┤│4│512,100元│5.3%│96年10月17日│96年11月18日│├──┼─────┼───┼──────┼──────┤│5│3,960元│7.0%│97年1月15日│97年2月16日│├──┼─────┼───┼──────┼──────┤│6│220,000元│7.0%│96年11月21日│96年12月22日│├──┼─────┼───┼──────┼──────┤│7│169,647元│7.0%│97年2月4日│97年3月5日│├──┼─────┼───┼──────┼──────┤│8│170,000元│7.0%│96年11月23日│96年12月24日│├──┼─────┼───┼──────┼──────┤│9│350,000元│7.0%│96年11月5日│96年12月6日│├──┼─────┼───┼──────┼──────┤│10│200,000元│7.0%│96年11月7日│96年12月8日│├──┴─────┴───┴──────┴──────┤│㈠利息、違約金均自起算日起算至清償日止。│││㈡違約金自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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