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家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家訴字第六五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楊德智 右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是因為原告請求確認被繼承人 江日芳 ,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日所作成之遺囑為真正,而當時被繼承人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枋山鄉,本案被告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故依民事訴訟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民事第家庭法官蔡坤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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