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附民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丙○○先位被告甲○○備位被告夢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先位、備位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所載。
二、被告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告甲○○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案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陳晴教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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