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五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貴志
法官黃金富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