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4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信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5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信義犯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信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為,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所受宣告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至於其餘之罪所宣告之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或易科罰金,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各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而為本件聲請等情,有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嘉祺附表:
┌──────┬─────────────┬─────────────┬─────────────┐│編號│1.│2.│3.│├──────┼─────────────┼─────────────┼─────────────┤│罪名│侵占│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6日│106年7月12日│106年4月5日│├──────┼─────────────┼─────────────┼─────────────┤│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148、3121號│速偵字第1308號│偵字第5071號、106年度偵緝│││││字第253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837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004號│106年度訴字第51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30日│106年7月31日│106年10月19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837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004號│106年度訴字第517號││決├────┼─────────────┼─────────────┼─────────────┤││確定日期│106年7月28日│106年10月28日│106年11月14日│├─┴────┼─────────────┴─────────────┴─────────────┤│備註│編號1至5之罪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嘉義│││地檢署107年度執更字第697號)│└──────┴─────────────────────────────────────────┘┌──────┬─────────────┬─────────────┬─────────────┐│編號│4.│5.│6.│├──────┼─────────────┼─────────────┼─────────────┤│罪名│竊盜│搶奪│幫助犯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6年6月16日│106年7月2日│106年4月13日│├──────┼─────────────┼─────────────┼─────────────┤│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071號、106年度偵緝│偵字第5071號、106年度偵緝│偵字第6068、5740、5902號│││字第253號│字第253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17號│106年度訴字第517號│107年度訴字第56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19日│106年10月19日│107年11月1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766號│106年度訴字第517號│107年度訴字第567號││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11日(程序駁回)│106年11月14日│107年12月10日│├─┴────┼─────────────┴─────────────┼─────────────┤│備註│編號1至5之罪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46號裁定應執│嘉義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55│││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嘉義地檢署107年度執更字第697│75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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