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1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63號原告 林婉茹 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市長)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 律師第三人即參加人 林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文斌 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9年4月15日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提出申訴,陳稱第三人林文斌(即原告之父)於108年5月至7月間,曾在桃園市龍潭大池、自家(地址:○○市○○區○○街000號)等場所,對其表示「毛不會再長了」、「沒關係,只要漂亮就好啦」、「妳毛好長喔!背部的毛還會分岔真恐怖」等3次言詞性騷擾;又於108年10月25日在自家以手摸原告頭髮,並用雙手拇指放在其頭髮下方,像要撈起其頭髮的樣子,對其肢體性騷擾1次,前述行為致原告感受不舒服。該案移由事發所在地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下稱龜山分局)辦理,經龜山分局調查認定前述言詞及肢體性騷擾均成立,並以109年5月7日山警分防字第10930229471號檢送申訴資料予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由被告以109年5月19日府社家字第1090115927號書函通知原告及林文斌上述調查結果。嗣林文斌提出再申訴,經桃園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組成調查小組審酌相關事證,並將調查結果提經109年11月6日第2次會議決議裁處林文斌新臺幣3萬元罰鍰(上述3次言詞性騷擾不成立,1次肢體性騷擾成立),被告爰以110年2月17日府社家字第11000296651號函檢附第RS10905012號性騷擾再申訴案決議書通知原告及林文斌(下稱原處分)。原告對3次言詞性騷擾不成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經查,第三人林文斌為桃園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第RS10905012號性騷擾再申訴案之再申訴人。經本院於110年12月15日行準備程序,命原告及被告以言詞陳述意見後,本院因認本件訴訟結果倘若原告勝訴,回復龜山分局調查認定前述3次言詞性騷擾成立,將致林文斌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損害,有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故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家賢法官孫萍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