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更(二)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六О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熊賢祺右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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