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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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0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
樓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869、5870、5871號、97年度偵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賭博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一份在卷可稽(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八七一號卷第六十五頁),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無著,嗣命警拘提,亦拘提未果,有回證、拘提報告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附卷為憑。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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