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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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85號聲請人 曹修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提出原始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素玲附表:
┌─────────────────────────────────────────────────┐│證券:│├─┬──────┬────────────┬────┬───┬──┬─────┬──────┬──┤│編│證券名稱│證券號碼│組別│張數│券別│金額│發售日期│備考││號││││││(新台幣)│││├─┼──────┼────────────┼────┼───┼──┼─────┼──────┼──┤│01│軍人儲蓄獎券│七六000─七七九九九│九三0六│二張│D│貳拾萬元│98年11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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