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聲字第 3743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374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4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榮軒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6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壹點捌柒捌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榮軒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432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聲請人以99年度毒偵字第5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民國99年1 月26日晚間7 時30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 段330 之16號住處內為警查獲時,所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99年度毒偵字第59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誤。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餘毛重1.8786公克,有該公司於98年2 月11日出具檢體編號為「99FF-060 」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各
1 份附卷可稽,應堪認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均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