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77號聲請人寶灜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寶郎 代理人 鍾惠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9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霜潔┌────────────────────────────────────────────────┐│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桃園縣私立大園養護│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99年7月31│25,200元│AW一三一一三八││││中心 李應發 │園分行│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