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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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83號聲請人鈦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寶 訴訟代理人 宋德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年3月2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8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羿邦實業有限公司│渣打商銀環北分行│民國100年1月5日│189,515元│AA四0七七八三│││1│ 吳文樹 ││││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奐淳